《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06-20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22年12月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2023年3月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2024年7月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號),在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作出了新的規定,并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我廳于2013年2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行業發展及監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系列政策文件,完善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五個章節,包含35條條文、2個附件。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第一至四條)共4條,主要提出《實施細則》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對檢測機構的資質要求,明確我區檢測行業的監管部門。
(二)第二章“檢測機構資質管理”(第五至十一條),共7條,明確了資質分類,主要對資質申請、資質審查等資質管理內容和流程環節作出具體要求。
(三)第三章“檢測活動管理”(第十二至二十七條)共16條,從檢測機構信息化、檢測人員、檢測檔案管理、違法違規事項等方面,對檢測活動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四)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條)共5條,明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方面的職責權限,以及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規定、處罰依據。
(五)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共3條,提出了其他參照本細則執行的檢測活動及細則施行時間。
(六)附件(共2個),提供了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和入桂備案樣表。
三、需重點解讀的內容
(一)本細則的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檢測活動,不適用于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鑒定活動(既有房屋安全鑒定活動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我區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桂建發〔2022〕8號)有關要求執行),也不適用于交通、水利、電力等其他行業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資質標準》中的“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范圍
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廣西職稱評審專業目錄》中的“工程系列”類職稱均予以認可。
(三)合伙企業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四)檢測人員社保繳納要求
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在檢測資質申報及審查時,檢測人員社保繳納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且唯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直屬機構的,相應人員社會保險可以由上級單位繳納,但注冊人員須注冊在申報單位;對檢測機構人員未注冊在申報單位的(含注冊在申報單位上級公司、下級公司、控股公司或參股公司的情形),其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條件不予認可。
(五)跨區域開展檢測活動的要求
已取得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的檢測資質證書和通過入桂備案的檢測機構,即可在全區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各地不得另行設置附加市場準入條件,限制其依法承攬業務。入桂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不得在備案場所以外進行“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的檢測試驗。檢測機構應嚴格落實見證取樣制度,保障檢測活動的真實性、有效性。
(六)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的運用
對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在資質就位過渡期內可作為認定依據。檢測機構在申報資質時,將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及相關附件材料作為申報材料通過“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辦事大廳—資質辦理”一并提交。
(七)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參數要求
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務。
(八)檢測機構變更或新增事項要求
檢測機構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發生變更的,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簡單變更即可。檢測機構發生檢測場所變更的,應按照《資質標準》相關要求進行重新核定,核定內容包括檢測場所環境條件、主要人員配備、主要儀器設備配備、檢測技術能力等。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報告批準人及注冊人員等主要人員發生變更的,需對相關人員條件按照《資質標準》要求進行核定。資質增項、增加檢測參數和新增檢測場所的,檢測機構應按照《資質標準》相關要求對新增的事項提交核定申請,核定內容與檢測場所變更相同,程序與資質申請程序一致。
(九)檢測機構設置多個檢測場所的要求
檢測機構首先應在注冊地所在設區市(不含縣、市,下同)設置檢測場所(該場所為檢測機構總部),同一設區市多個檢測場所的檢測能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以及主要人員可合并計算。檢測機構在注冊地設區市以外新增檢測場所的,申請新增場所的檢測資質專項須為檢測機構總部所具備的專項,且該場所需單獨滿足《資質標準》中人員、設備、檢測技術能力要求。對檢測機構設置的多個檢測場所分注冊地以內和注冊地以外的監管,實行屬地化管理,避免出現監管漏洞。
??? (十)對檢測業務的分包規定
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得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部分檢測項目或檢測參數相關檢測業務分包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但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個別可選參數相關檢測業務,經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給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